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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皓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2025〕240103号
宜宾皓善新**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GE90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地址:宜宾市三江新区**镇兴安二街9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1日,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系统派发的违法线索对位于宜宾市三江新区**镇兴安二街9号的宜宾皓善新**科技有限公司鑫瑞新材料智能包装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危废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收集装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5〕2501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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