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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2025〕240102号
宜宾市翠屏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957**8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雄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号岷胜苑小区1幢1层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4日,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清废行动核查线索对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光华村一组、幸福村一组的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菜坝镇生基湾弃土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弃土场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5〕250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行
户名:宜宾市财政局
账号:以缴款书为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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