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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9-16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4240109


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B06G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47号标准厂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8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824日,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工作安排对翠屏区长江工业园区进行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走航监测发现该区域 TVOC 、甲苯等数值较高,遂对该区域进行排查,排查中发现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配料、涂布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的工序正在生产作业,风机正常开启,但 RTO 设备未开启。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12024825日对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朱岚川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202482421:00时许该公司在生产,但未开启RTO设备。

22024825日对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明:该公司在生产,但未开启RTO设备。

32024826日对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主管徐勇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202482421:00--23:00时该公司在生产。

42024826日对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电工江军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202482421:00时该公司RTO设备未启动。

52024824日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明:生产车间进行了密闭,安装有RTO设备,202482421:00时许该公司在生产,但未开启RTO废气处理系统。

62024824日的走航监测信息;

证明:翠屏区长江工业园区宜宾市亮雅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 TVOC 、甲苯等数值较高;

7、你公司的环评;

证明:你公司对产生的有机废气的处理规定。

8、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公司及相关人员身份。

二、违反法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9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240109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行

户名:宜宾市财政局

账号:以缴款书为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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