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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5〕250705号
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S6*99*41M
责任人:徐**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银星村四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巡司镇二煤矿整合工程现场开展核查,经查,你公司二煤矿整合工程未按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记录表》(宜筠环检查字【2025】06240003号)及《现场勘察笔录》(2025.6.24),主要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3份,主要证明你单位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2025.6.24),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主要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6.环评第151页复印件,主要证明按照环评要求你单位需在矸石转运场地附近设置一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7月 3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筠环罚告字〔2025〕2507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选择对公账户或私人账户缴款,到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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