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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8-13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宜环罚〔2025250703


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会信用代码:9151152*696*99341M

责任人:徐**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银星村四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624日,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经营的分水岭煤矿开展信访调处,发现你公司煤坪堡坎下方的山洪水排水沟渠中存在煤泥沉积的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分水岭煤矿煤坪涵洞顶板因挖机作业不慎导致破损,2025523日、24日降雨,雨水裹挟洗选设施旁堆放的煤泥通过破损处流入涵洞,经过排洪沟进入下方沟渠,导致下游水质浑浊。该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第一时间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产生水污染事故。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负责人:办公室主任邱源)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表》(宜筠环检查字【202506240001号)对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邱烁源、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地面管理员詹伟生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57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5250703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民币贰万元(¥2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选择对公账户或私人账户缴款,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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