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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5〕250704号
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9341M
法 定 代 表 人:徐**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银星村四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经营的煤矿企业检查时,发现该煤矿企业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表》(宜筠环检查字【2025】06240002号)、对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邱烁源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主要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二)对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邱烁源制作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明你单位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三)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图片资料。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五)徐酉权和邱烁源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主要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25〕2507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选择对公账户或私人账户缴款,到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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