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环境违法曝光台
杨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不罚〔2025〕250302号
杨*:
身份证号码:511******2917
地址:四川省筠连县双腾镇走马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将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浮选尾矿擅自堆放在宜宾市天益石钰矿业有限公司西南侧矿产采空区内,堆放点位无三防措施。你堆放浮选尾矿的行为属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1、执法人员在尾矿堆放现场对杨*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2、执法人员对杨*、宜宾市南溪区天益石钰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永翔、宜宾市南溪区天益石钰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宜宾市迅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副部长李某、湖北新洋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曾某、尾矿运输个体户陈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尾矿运输车辆过磅单;4、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5、宜宾市迅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6、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与宜宾市迅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尾矿购销合同;7、杨*支付的运输尾矿费用记录;8、宜宾市天益石钰矿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明细;9、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不罚告〔2025〕2503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规则,应当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壹佰元整。
鉴于你在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积极开展整改,现已将擅自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同时根据监测报告表明你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未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对你进行了教育,你在以后的经营中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402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