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环境违法曝光台
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4〕240831号
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9UU0E6R
法定代表人:李进勋
地址:四川省珙县沐滩镇共腾村5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大坡石灰岩采石场开采加工项目生产区有明显生产使用痕迹,破碎区已建设部分彩钢棚,设置有两台雾炮机,卸料处安装有喷雾设施,其他区域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5日,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成品外售情况;
2.2024年11月18日,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勋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李进勋个人基本情况、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生产情况、环评及批复中对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具体要求、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
3.2024年11月15日,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证实:截至2024年11月15日,该公司加工区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4.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等;
5.法定代表人李进勋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李进勋的身份信息;
6.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相关摘要,证实:对该项目加工区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具体要求;
7.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试生产以来石子、石粉销售统计表,证实:截至2024年11月15日,该项目对外出售石子石粉共计10656吨,销售金额29.6万元;
8.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2024年1-11月用电记录,证实: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加工区存在生产使用事实;
9.执法人员证件资料,证实: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24083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对珙县昌信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勋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402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