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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5-15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宜环罚〔2024240828

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MABX183Y1Y

法定代表人:陈吉付

地址:珙县巡场镇新林村65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14日到你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014日接信访投诉,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自20229月开始在珙县巡场镇新林村6社从事废旧物资回收,期间还违规进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产生了废矿物油、废电瓶等危险废物,废旧物资回收过程中也产生了废矿物油,检查时现场仍存放有废矿物油和废旧电瓶,其中废柴油装于塑料桶中,废机油、液压油等混装于铁桶中,以及废旧电瓶均露天堆放,地面未硬化,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第6条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经有资质单位对你公司现场存放的废矿物油和废电瓶进行转移处置,联单显示转移废矿物油560千克,废电瓶6个。我局委托了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你公司经营场地开展土壤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中1#点位(共3个采样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为14700mg/kg3#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为7750mg/kg,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二类用地)为4500mg/kg,管控值为9000mg/kg,因此,其中2个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二类用地),其中1个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值(第二类用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1014日对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你公司废矿物油及废电瓶的来源,你公司现场废矿物油及废电瓶的情况,露天堆放于公司场地内,地面未硬化,无任何防渗措施;

2.20241126日对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觉芳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周觉芳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经营者为陈刚祥;

3.20241015日和1126日对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刚祥制作的2次询问笔录,证实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废矿物油及废电瓶的来源,废矿物油及废电瓶露天堆放于公司场地内,地面未硬化,无任何防渗措施;

4.20241127日对张生富、罗运刚、张生玉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张生富、罗运刚、张生玉将车辆卖给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但电瓶自行带走继续使用;

5.20241014日执法人员在宜宾诚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制作了照片证据3张,证实你公司现场废矿物油及废电瓶的情况,露天堆放于公司场地内,地面未硬化,无任何防渗措施;

6.20241226日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编号:202451083122501),证实现场暂存的废矿物油为560千克,20241225日由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处置;

7.20241129日四川远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专用联单(编号:0010793),证实:现场暂存的废电瓶6个,20241129日由四川远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处置;

8.20241114日和1231日由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20085803142CR1A2220085803145C),证实你公司经营场地中1#点位(共3个采样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为14700mg/kg3#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为7750mg/kg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摘录,证实:第6条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10.执法人员证件资料,证实:办案人员均已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二、违反法律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我局于20251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2408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113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218日组织了公开听证,并于228日按办理程序将案件报送市局审查,因案情复杂,固废数量核定及危害后果的确认时间较长,于314日经市局审批同意延长30日办案时间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5411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及法律顾问对案办理程序、证据材料等进行集中审查,提出本案办理中,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现场进行的土壤检测采样不符合技术规范,报告不能作为执法证据,故无法说明造成的危害后果,鉴于你公司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且违法行为已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417日,我局再次委托第三方公司到现场勘查,经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现场表层土厚度仅10厘米,下层为连续基岩,无法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采集到20厘米深度的代表性样品要求,也不满足分层分析的基本要求,因此检测结果无法完整反映土壤环境质量。上,经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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