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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岱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4〕240834号
珙县岱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323383050E
地址:珙县巡场镇汾洞村一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车牌号黑E7MS**车辆、川Q531**车辆、川Q398**、川Q619**车辆存在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环保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询问笔录》(2024.12.22、2025.1.15、2025.2.19),主要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为川Q619**、川Q398**、黑E7MS**、川Q531**的机动车开展环保检测相关情况及出具报告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2024.12.22)主要证明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检测的相关情况。
3.报告编号511526022411191546370015(车牌号:川Q619**,检测日期:2024年11月19日)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转速曲线图以及三轴六滚筒测功机使用说明书。主要证明车牌号为川Q619**的机动车采用的检测方法错误,但出具合规合格检验报告。
4.报告编号511526022412031127270008(车牌号:川Q398**,检测日期:2024年12月3日)的转速曲线数据、OBD油门开度过程数据。主要证明车牌号为川Q398**车辆OBD过程数据油门开度未在1秒达到最大,但出具合规合格检验报告。
5.报告编号511526022406040954090002(车牌号:黑E7MS**,检测日期:2024年6月4日)的转速曲线数据、OBD油门开度过程数据。主要证明车牌号为黑E7MS**车辆OBD过程数据油门开度未在1秒达到最大,但出具合规合格检验报告。
6.报告编号511526022406261415210006(车牌号:川Q531**,检测日期:2024年6月26日)的转速曲线数据、OBD过程数据油门开度、加载减速过程数据。主要证明车牌号为川Q531**不符合加载减速的测量方法,但出具合规合格检验报告。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8.吴必祥、李文斌、罗建中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被调查人及法人身份信息。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证明你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能力。
10.涉案车辆检测收费收据,主要证明涉案4台车辆检测费用共计1930元。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24〕2408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30.00元(大写:壹仟玖佰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2,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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