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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筠连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3-26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宜环罚2025250701

四川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筠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28X

    人:潘启红

    510226****8119

          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沐爱镇落箭村5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2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经营的红明彪生猪养殖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存在粪污暂存池输送管网管道脱落,导致管道内粪污外流至周边环境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宜筠环检查字【202502250002号)、对四川红明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筠连分公司总经理肖谦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3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252507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民币壹万元(¥1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选择对公账户或私人账户缴款,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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