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环境违法曝光台
珙县辉大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4〕240836号
珙县辉大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BMGY83U
法定代表人:李长丕
地址:珙县下罗镇活龙村3组15号(现上罗镇兴龙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到你养殖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5日,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珙县辉大养殖场开展检查,你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设计规模存栏2000头,上一栏生猪于2024年10月出栏,当天正在进行粪污消纳,经调查,你养殖场从11月23日至25日共消纳粪污约100方,仅在面积约20亩的土地内进行消纳,超出土地消纳能力。你养殖场存在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5日对珙县辉大养殖场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珙县辉大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养殖场设计及实际存栏情况,2024年11月23日-25日粪污消纳情况,该养殖场在约20亩土地上消纳了约100方粪污;
2.2024年11月25日对珙县辉大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李泽均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珙县辉大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养殖场设计及实际存栏情况,2024年11月23日-25日粪污消纳情况,养殖场在约20亩土地上消纳了约100方粪污;
3.2024年11月26日对珙县辉大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长丕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珙县辉大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养殖场设计及实际存栏情况,2024年11月23日-25日粪污消纳情况,养殖场在约20亩土地上消纳了约100方粪污;
4.2024年12月5日对珙县辉大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长丕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2024年11月23日-25日消纳的粪污为珙县辉大养殖场产生;
5.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在珙县辉大养殖场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照片证据2张,证实养殖场消纳土地情况及当日正在进行粪污消纳;
6.2024年12月5日珙县辉大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实该养殖场设计存栏生猪规模2000头,属规模化养殖场。
7.《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证实每亩耕地每年的畜禽适宜承载力为出栏3头生猪,每头生猪年产生粪污量为1.0547吨,因此,每亩耕地每年粪污适宜承载力为3.164吨,该养殖场3天内在约20亩土地上消纳了约100方粪污,远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8.执法人员证件资料1份,证实办案人员均已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二、违反法律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 2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240836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402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