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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正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5〕251101号
宜宾正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E694RB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倩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新林村特色一条街3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2月14日18:00时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应急响应的通知》(宜环委办〔2024〕168号)要求全市范围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直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应急响应终止。期间,你公司未执行应急管控措施,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4点至6点半左右,在罗龙街道天伦药业前公路旁人行道路面进行罩面漆喷涂作业,作业期间有挥发性废气产生。经查,你公司在对人行道喷涂罩面漆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管控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宜宾三江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于2025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告〔2025〕2511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计算细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三江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以缴款书为准
户名:以缴款书为准
账号:以缴款书为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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