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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洛亥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4〕240832号
珙县洛亥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赵刚
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64521XX556G
地址:珙县洛亥镇人和社区4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非现场端抽查发现珙县洛亥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与实际不符,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卫生院2020年9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赵刚,辐射安全许可证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卫生院原院长袁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依法在20日内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1.26),主要证明珙县洛亥镇卫生院基本情况;珙县洛亥镇卫生院营业情况;珙县洛亥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事项。
2.《询问笔录》(2024.11.26),主要证明珙县洛亥镇卫生院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依法在20日内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 珙县洛亥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4.11.26),主要珙县洛亥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为赵刚。
4.珙县洛亥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4.11.26),主要证明珙县洛亥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卫生院原院长袁刚,未及时进行变更。
5.赵刚身份证件复印件(2024.11.26),主要证明赵刚的身份证信息。
二、违反法律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珙环罚告〔2024〕240832号)告知你卫生院陈述申辩权,你卫生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进行警告。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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