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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县永兴镇农康富养殖场行政处罚的公示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2024〕240118号
宜宾县永兴镇**富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969878**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英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永兴镇殷家村晒塘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9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投诉件反馈,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永兴镇殷家村晒塘组的宜宾县永兴镇**富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养殖沼液沉淀池破损,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沼液从破损处渗出、泄漏外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2401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伍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行
户名:宜宾市财政局
账号:以缴款书为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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