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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红高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1-17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宜环发〔2024240713

四川红高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XX755H

法定代表人:        吕元钧

     址:        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926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展筠连县年产1万吨竹笋精深加工建设项目建设。

1.《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筠连县环监检20240926012024.9.26)及《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024.9.26),主要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024.9.26),主要证明你单位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2张(2024.9.26),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9.26),主要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9.26)及授权委托书(2024.9.26),主要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6.《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2024.9.26),主要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金额。

二、违反法律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242407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相关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伍佰元整(¥15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翠屏支行

户名宜宾市财政局

账号以缴款书为准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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