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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仕均行政处罚的公示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4〕240715号
郭仕均:
身份证号码: 512532****6315
经 营 者: 郭仕均
地 址: 筠连县联合苗族乡甜竹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粪污暂存池因管道破损,导致畜禽粪污外排至公路边坡。
1.《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筠连县环监检2024111001;2024.11.10)及《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024. 11.10),主要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2024.11.10),主要证明你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3张(2024.11.10),主要证明你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11.10),主要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二、违反法律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24〕2407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建设的上述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你相关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翠屏支行
户名: 宜宾市财政局
账号:以缴款书为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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