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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2024〕240830号
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XX1526MA623GJ350
法定代表人:张天雷
地址:珙县底洞镇两河村3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日,我局接到乡镇反映情况:珙县底洞镇两河村一养殖场粪污泄露至山水沟。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该养殖场为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养殖场在粪污消纳还地的过程中,未按照规范执行,未报备、未接受全程监督、未少量多次多地消纳,致使粪污顺坡地流进山水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询问笔录》-张天雷(2024.11.2)、《询问笔录》-张天信(2024.11.2):主要证明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前期粪污消纳情况、2024年11月2日粪污消纳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1.2):主要证明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2张(2024.11.2):主要证明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将粪污消纳到周边桑地时,未按规范操作,超过土地承载能力;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11.2):主要证明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内容及规模;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11.2),主要证明珙县拂秋养殖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张天雷(2024.11.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张天信(2024.11.2):主要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二、违反法律
你专合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240830号)告知你专合社陈述申辩权,你专合社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我局决定对你专合社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壹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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