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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尚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1-09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2024240820

四川尚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DB2NL596

法定代表人:袁伟

地址:珙县珙泉镇下坝村(1-101)号251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49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露天堆放污泥,部分污泥未采用防尘网等措施进行覆盖。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9.25),主要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024.9.28),主要证明你公司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2张(2024.9.25),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9.28),主要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9.28),主要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6.《仓储服务租赁合同》复印件(2024.9.28),主要证明你公司租赁库房堆放堆放污泥。

7.《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2024.9.28),主要证明你公司租赁场地堆放污泥。

8.《一般固体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合同》复印件(2024.9.28),主要证明你公司处置污泥的去向。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处置合同》复印件(2024.9.28),主要证明你公司污泥来源。

二、违反法律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42408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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